本报讯备受各界关注的法学博士宋德新状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一案(本报曾报道),昨日在市中院审理完毕。法庭上唇枪舌剑的当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虽然此案最终没有分出胜负,但宋德新笑到了最后,他说自己的目的达到了。
案件回放
 
; “高速公路不高速”博士起诉一审败诉
2004年8月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宋德新因高速公路多处维修导致车辆无法快速行驶,将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河南高速比照普通公路收费标准,退赔多收的10元钱。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宋德新败诉,并向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司法建议书,希望其在道路维修等情况下在相关入口设立告知牌。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庭审直击
高速公路是否违约激辩双方意外和解
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双方围绕“媒体公告算不算有效告知”“高速不高速”算不算违约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媒体公告算不算有效告知?
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认为,他们曾在报纸和电台上发布公告,通知过往车辆那段路面因维修原因进行交通管制,他们不可能通知到具体的每一位司机。
宋德新则认为,对方的公告不具有时效性。身在外地的他不可能在通行之前,先翻阅某天的河南报纸,也不可能听到当地的电台节目,因此很难获悉公告内容。“高速不高速”算不算违约?
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按照我国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法定时速范围60~120公里,而当时宋德新实际情况是不到一个小时走完了62公里,完全符合高速公路的时速范围。
宋德新则认为,当时该路段共有五六处地方在施工,这说明对方没有给自己提供一条畅通、安全的路面,一些地方设置的限速40公里的标志,也说明了一些路段根本就没有达到规定的最低时速标准,如果对方没能提供畅通的道路,就应该是违约行为。
辩论结束后,让人意外的一幕出现了———双方均同意法庭调解。
博士说法
唤醒公众维权意识促进高速公路发展
“我并不是为了这10元钱,我为的是通过这场官司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目的是以此唤醒公众的法律维权意识,进而引起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重视,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宋德新说。
虽然宋德新没有胜诉,但是用他的话说“诉讼目的达到了”。他的诉讼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今年3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养护义务,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社会公告。”而对公告形式也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
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则表示,造成高速公路不能真正高速的原因很多,因路面维修确实给对方带来了一些不便,为此他们也理解对方的行为。他们也希望通过这场诉讼,能引起更多群众对高速公路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案后思考
告倒高速公路太难
2004年7月16日,宁波的叶明因高速公路维修引发堵车而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9日,宁沪高速公路扩建,采取80公里/小时的限速措施。南京的杨森认为高速公路服务质量有瑕疵,因此将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推上法庭。
2005年4月14日,庞标开车经由京津塘高速公路去天津,途中堵车1小时。收费时,收费人员仍全额收取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用。庞标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当日所交车辆通行费的一半———12.5元。
这几起案件都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而败诉原因大都是,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那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不能提供顺畅、高速、安全、分道的通行条件下,该如何收费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线索提供安士勇冯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