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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边建起了高楼 六旬老太为“阳光”打官司
每到冬天,60多岁的郑州市民金老太太总喜欢坐在阳台上晒太阳,可从两年前开始,她享受不到了冬日的阳光。因为她所住的楼房南边建起了一栋11层的高楼。
老太太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为开发商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案先后经过了三次审理。记者从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获悉,金老太太的起诉被驳回。
法院三次审理
2003年3月,经规划局批准,河南省佳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艺公司)在金老太太居住的楼房的南部开始建楼。建成的楼房为11层,楼高37.5米。
楼房建成后,长期居住在这里的金老太太在冬日里很难见到阳光,认为规划局违反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该给佳艺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4年8月9日,金老太太向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规划局为开发商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管城区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金老太太的起诉。
后来,金老太太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管城区法院重审。
今年7月7日,管城区法院再次审理此案。
双方激辩楼间距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理确定两楼之间的距离,许可佳艺公司建高楼,导致其冬日里见不到阳光,其身心健康受到很大伤害。
被告辩称,其给佳艺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依法行政。原告所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未经国务院批准,不能成为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而且佳艺公司建的楼房位于城市道路一侧,不属于城市居住区。因此,原告以许可证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郑州市地方性法规授权被告在确定建筑物间距时,可根据相关因素合理确定。
第三人佳艺公司称,被告为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理合法,原告所住的楼房与其所建的楼房之间是城市道路,而非居民区,是不适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
原告理由不足
法院查明,原告所住的楼房与佳艺公司所建的楼房之间是一条道路,经现场实测,两楼之间正面间距为25.88米。
法院认为,依照《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42条关于“建筑物规划布局,应根据使用性质、形式、日照、防火、管线敷设、用地界线等因素,合理确定间距”的规定,被告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根据两楼分属道路两侧,不属于一个居住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两楼间距,无不当之处。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佳艺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金老太太的诉讼请求。(人民网河南视窗/今日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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